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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