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管护设施状况; (二)面积和功能分区适宜性、范围、界线和土地权属; (三)管理规章、规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 (四)资源本底、保护及利用情况; (五)科研、监测、档案和标本情况; (六)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七)旅游和其他人类活动情况; (八)与周边社区的关系状况; (九)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情况; (十)管理经费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