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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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