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情况; (四)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是否征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 (六)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编制方案,编制的方案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参观、旅游活动是否按照编制的方案进行; (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总体规划)要求,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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