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和差四个等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和整改建议向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反馈,并抄送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核实。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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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