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七)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罚 则
农机事故处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七)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