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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