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事故报告
第四十七条
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农机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机型、牌证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