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赔偿调解
第四十二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的依据; (二)农机事故简况和损失情况; (三)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四)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五)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六)赔偿方式和期限; (七)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转交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转交,并在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附记。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