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赔偿调解

第四十条

事故调解参加人员包括: (一)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 (二)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