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农村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