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农村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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