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赔偿调解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