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第三十七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调查,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调查,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