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复核认为农机事故认定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经复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撤销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复核结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复核以1次为限。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复核认为农机事故认定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经复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撤销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复核结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复核以1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