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第三十条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事故当事人、农业机械、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 (三)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五)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六)作出农机事故认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和农机事故认定日期。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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