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进行事故认定前,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 (一)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四)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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