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第二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以下情况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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