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勘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对农机事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的,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代理人到场。需解剖鉴定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的同意。 无法确定死亡人身份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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