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勘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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