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勘查处理

第二十条

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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