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勘查处理

第十八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三)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五)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六)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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