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勘查处理第十六条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