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报案和受理

第十四条

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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