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报案和受理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二)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报案和受理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二)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