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报案和受理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二)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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