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民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机关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办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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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