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