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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