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当要求。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