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指导被许可人建立自查制度,并监督被许可人依照制度进行自查,督促被许可人将重要工作自查情况报民政部门备案。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