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