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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