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加强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国家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