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加强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国家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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