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法人或公民实施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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