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到民政部门办公场所直接领取。 受送达人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一般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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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