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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