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