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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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