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决 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政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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