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决 定

第三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民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时间,并加盖作出决定的民政部门的印章。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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