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由此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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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