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听证笔录中没有认证、记载的事实依据,或者申请人听证后提交的证据,民政部门可以不予采信。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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