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听 证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听证笔录中没有认证、记载的事实依据,或者申请人听证后提交的证据,民政部门可以不予采信。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