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听 证第二十五条对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