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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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