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公开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许可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许可审查人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六)许可审查人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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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