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听 证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由民政部门负责人从本机关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公务员中指定。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