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听 证第二十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