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听 证第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