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听 证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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