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听 证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民政部门应当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