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听 证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民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民政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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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