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民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民政部门。上级民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上级民政部门不得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下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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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