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对民政部门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中写明处理情况,并归档备查。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