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对民政部门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中写明处理情况,并归档备查。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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