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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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