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司法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