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停业; (五)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